《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3月2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68號(郵編210024)省法制辦,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025-83396429。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sfzblfzqyj@163.com。
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2月19日
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見稿2.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按照國家和省其他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城鄉統籌、屬地管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處理、全程監管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處置的保障措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處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對社會公眾開放,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宣傳教育基地。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確立每年10月26日為“江蘇省環衛工人節”。
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關心環衛職工,珍惜環衛工人的勞動成果。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優待和激勵政策,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二章 源頭減量與垃圾分類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九條 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第十一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不剩餐的醒目標識,在服務過程中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
第十二條 鼓勵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提倡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
第十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城鄉生活垃圾可分為以下四類:
?。ㄒ唬┛苫厥瘴?,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紙類、塑料、玻璃、紡織品、金屬、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等。
?。ǘ┯袡C易腐垃圾,是指餐廚廢棄物、家庭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機垃圾。
?。ㄈ┯泻?,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如廢棄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燈管、醫藥用品、殺蟲劑、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廢棄的農藥、化肥殘余及包裝物等。
?。ㄋ模┢渌?,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混雜、污染和難以分類的紙類、塑料、紡織物等。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定期修訂并公布,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可以由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鞘芯幼^,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ǘC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該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為責任人;
?。ㄈ┙ㄔO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責任人;待建地塊,業主單位為責任人;
?。ㄋ模┘Q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ㄎ澹┑缆?、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落實責任人。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ㄒ唬┙⑸罾粘7诸惞芾碇贫?;
?。ǘ╅_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責任區域范圍內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ㄈ└鶕罾a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ㄋ模┟鞔_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ㄎ澹┘皶r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酱贆z查垃圾分類,把垃圾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七條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錄,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的聯單制度或者信息化監管措施,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檢查。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廚廢棄物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廚廢棄物應當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 有害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專業企業處理。
縣以上城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落實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第二十條 居民家庭、單位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厥盏膹U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
城市綠化養護以及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產生的枝葉、樹木等園林綠化有機垃圾實施集中分類處理。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制度,明確清掃保潔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范。道路兩側、山邊,河流、湖泊、水庫及沿岸應當納入清掃保潔范圍。
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分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負責清掃生活垃圾。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加大垃圾清掃保潔機械化設施設備的投入,提高城市道路廣場機械化清掃保潔水平。
第二十二條 城鄉生活垃圾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收運,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運工作。
在本省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按規定送交生活垃圾。內河水域沿線的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等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規定,設置與其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設施,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當地環衛部門負責船舶生活垃圾的運輸和處理,有關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
第二十三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ㄒ唬┌磿r收集生活垃圾;
?。ǘ⑸罾\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設施;
?。ㄈ┥罾鴳攲嵭忻荛]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ㄋ模├\輸線路應當避開水源保護區;
?。ㄎ澹┎坏没旌鲜者\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坏蒙米詫⒐茌爡^域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區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無害化焚燒、生化處理、衛生填埋以及綜合處理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焚燒發電(或供熱)方式處置生活垃圾。鼓勵建設集中覆蓋生活垃圾焚燒、衛生填埋以及其他固體廢物處理項目的城市固廢處置環保產業園。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二十六條 有機易腐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有機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有機易腐垃圾。
第二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
第二十八條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ㄒ唬┛苫厥绽挥稍偕Y源回收企業回收;
?。ǘ┯袡C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ㄈ┑蛢r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ㄋ模┒栊岳鴮嵭芯偷厣盥?;
?。ㄎ澹┢渌愋偷睦稍O區的市、縣(市、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因地制宜就近處理;不能就近處理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的單位。從事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四章 建設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經上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站內滲濾液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后,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或者通過市政污水管道輸送至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路線開展,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結合垃圾堆放、填埋規模、場址地質構造和周邊環境條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資金需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垃圾處理收費不足時的運營成本補充。
第四十一條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可在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四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第四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運營規范,建立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第四十七條 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
第四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包含環境衛生作業全過程監管,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營在線監控,以及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等內容。
第四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及時發布監測信息。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五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ㄒ唬├幚碓O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專項規劃即開展項目建設的;
?。ǘ┻`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垃圾處理設施的;
?。ㄈ┡灿美幚韺m椊涃M的;
?。ㄋ模┮虮O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而將家庭裝修廢棄物或者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擅自將管轄區域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區域處理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或者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妨礙環衛工人正常保潔作業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廚廢棄物,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食堂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惰性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環境無害的無機組分,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磚瓦、碎石塊、廢砂漿、泥漿等。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 201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