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征求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征求意見稿)》意見!
根據《國家標準委關于下達2014年第一批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14]67號)的要求,現征求由北京市環境衛生設計科學研究所牽頭起草的產品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意見,請于2018年3月4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第一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衛生設計科學研究所。
聯系人: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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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2018年1月30日
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征求意見稿)
前 言
本標準代替GB/T 19095-2008 《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本標準與GB/T 19095-2008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適用范圍;
--修改了原標準的標志類別構成(修改見表1,2008年版表1)
--修改和增減了標志、術語及其定義(修改見表2序號1、2、5、6、7、8、10、11、16,2008版見表2序號1、2、6、7、8、9、10、11、13;增加見表2序號3、4、9、12、13、14、15、17、18、19、20、21、22、23、24;刪除了2008年版表2序號3、4、5、12、14);
--調整了表2中標志序號的次序;
--刪除了附錄A中的第A.2條“垃圾容器設施宜使用的顏色”內容;
--附錄A彩色標志示意圖做了相應的修改。
--增加了附錄B“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標志示意圖”內容,包括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顏色、規格、標志尺寸、標志參考示意圖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附錄A和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城鎮環境衛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衛生設計科學研究所、上海奧圖環衛設備有限公司、北京金亮點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勁松、田光、張麗、劉艷平、蔣葉超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的源頭分類。
2.一般規定
2.1 本標準的標志由大類、小類共二十四個垃圾類別標志組成,類別構成見表1。
2.2 兩個類別的標志可根據實際情況組合使用,并根據加貼標志的主體的顏色使用表2或附錄A的標志。
2.3 標志應按規定的名稱、圖形符號和顏色使用,英文名稱可根據需要取舍,但不應在標志內出現其他內容。
2.4 在使用時應根據識讀距離和設施體積確定標志尺寸,但應保持其構成要素之間的比例。
2.5 使用過程中標志應保持清晰和完整。
2.6 標志的中文字體為大黑簡體。英文字體為Arial粗體,字號比中文名稱字號小一號。
3.標志
具體標志見表2。
附錄A: (規范性附錄)彩色標志示意圖
A.1 彩色標志顏色
標志的奶黃色色標為y10(PANTONG 607C),淺綠色色標為c40 y27(PANTONG 557C),紅色色標為m100 y100(PANTONG RED 032C),黑色色標為k100(PANTONG BLACK 6C),白色色標為k0。
A.2參考顏色示例見表A.1。
附錄B:(資料性附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標志示意圖
B.1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顏色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使用的顏色:廢品及可回收物類垃圾容器為藍色,色標為PANTONG 647C,有害類垃圾容器為紅色,色標為PANTONG 703C,易腐類垃圾垃圾容器為綠色,色標為PANTONG 356c,其他類垃圾容器顏色為灰色,色標為PANTONG 5477C。
B.2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規格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一般選用120升、240升規格。
有害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規格可按垃圾類別自行設計。
B.3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采用標志尺寸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標志應粘貼在容器的正面,標準分類收集容器應采用標志尺寸如下:
分類收集容器 | 容器尺寸(mm) | 標志尺寸(mm) |
120L | 540*460*600 | 270*405 |
240L | 720*600*950 | 300*450 |
非標準分類收集容器,可將標志等比例縮放,但應保持標志清晰醒目。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尺寸和規格可根據實際操作中進行調整,標志尺寸根據收集容器正面面積進行調整,標志尺寸面積不小于正面面積的60%。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標識設計為夜光型等,以便于夜間區分收集容器類別。
方案一:
方案二: